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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公司不可以隨意調整員工工資
              2018-12-13|資訊來源: pcb人才網|查看: 19968|關鍵詞:公司不可以隨意調整員工工資


              公司不可以隨意調整員工工資


              小劉是某公司銷售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:勞動報酬為固定工資加提成。每月固定工資為3000元,提成按照銷售額的2%計算。小劉工作的前兩個月是銷售旺季,月固定工資加提成達到了8000元。到了第3個月,小劉銷售業績明顯下降,公司以單位經濟效益不好為由口頭決定將小劉的固定工資降到2500元,提成由按照銷售額的2%計算降到按照銷售額的1%計算。 


              半年后,公司再次以單位經濟效益不好為由口頭決定,將小劉的固定工資降到2000元。小劉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每月固定工資為3000元,提成按照銷售額的2%計算,但公司所發的工資一降再降,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,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,要求該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,補發對其所欠的工資。 


             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: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,單方能否任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。 


             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29條明確規定: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。所謂全面履行,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時間、勞動報酬、勞動條件等各項條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。 


               根據《勞動法》第17條第2款規定,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。 


              因此,沒有法定的變更情形出現,也沒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情況下,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變更合同的內容。本案中,小劉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、有效的,該公司就應該認真、完整地履行合同的內容,否則就構成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。 


            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以及《勞動法》的相關規定,支持了小劉的申訴請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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